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合發布《關於辦理盜竊油氣、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這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》(法發〔2018〕18號,以下間稱《意見》)。《意見》結合當前盜竊油氣、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,依照刑法、刑事訴訟法和《關於辦理盜竊油氣、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》(法釋〔2007〕3號)的規定,對相關犯罪的法律這用問題作了明確。
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方面,《意見》明確了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,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,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上的“危害公共安全”:(壹)采用切割、打孔、撬砸、拆卸手段的;(二)采用開、關等手段,足以引發火災、爆炸等危險的。
在盜竊油氣未遂的刑事責任方面,《意見》規定了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,即便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,仍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:(壹)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;(二)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,達到“數額較大”標準三倍以上的;(三)攜帶盜油卡子、手搖鉆、電鉆、電焊槍等切割、打孔、撬砸、拆卸工具的;(四)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在內外勾結盜竊油氣行為的處理方面,《意見》規定:行為人與油氣企業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,沒有利用油氣企業人員職務便利,僅僅是利用其易於接近油氣設備、熟悉環境等方便條件的,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。實施上述行為,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盜竊油氣犯罪除直接影響企業生產秩序、給油氣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外,還極易引發環境破壞、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,影響經濟發展、社會穩定以及國家能源安全供應。《意見》的發布施行,對於依法懲處盜竊油氣、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,維護公共安全、能源安全和生態安全必將發揮重要作用。
《意見》的出臺,再次警示我們燃氣企業的從業人員更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切勿內外勾結盜竊燃氣,以身試法者必將付出慘重的代價!